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00714066。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
负责人:高文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栋梁、穆二彬,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师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4748737M。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集英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被告任明磊、师楠、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