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区××××奎山桥西侧工商银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Y。
负责人:江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啟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蔡啟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所有欠款,故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2.72元,减半收取1466.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