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何颖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解放东路电力服务楼西行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FD19F41。
经营者:何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张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何颖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1128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秋生向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何颖五金标准件经营部支付欠款2490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0日分别进行了五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张秋生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张秋生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秋生银行存款686元,扣除执行费274元,剩余41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秋生名下冀TZ1K92汽车进行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
三、2021年3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3月1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5月28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秋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1128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重九
审判员 刘淑芳
审判员 卢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