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仕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鲁尔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仕均与被告鲁尔夫合伙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仕均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何仕均与鲁尔夫合伙养殖,位于湖南省汉寿县××区大西湖渔场尚未起鱼的约160亩养殖水面价值约60万元鲜鱼予以保全,鲁尔夫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经本院许可且何仕均监督变卖后将余款提存在本院)。担保人虞敏洪、申请人何仕均分别以其所有的浙DY××××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浙D5××××尼桑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仕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以鱼池现有存鱼价值为准,在价值60万元限额内,对何仕均与鲁尔夫合伙养殖,位于湖南省汉寿县××区大西湖渔场尚未起鱼的约160亩养殖水面的鲜鱼予以保全;
二、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虞敏洪所有的浙DY××××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及申请人何仕均所有的浙D5××××尼桑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分别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何仕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