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河滨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审理经过 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咪咪牧业公司)与被告李文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咪咪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被告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咪咪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土地承包费等费用合计437392元;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915.9元,以上合计440307.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原、被告先后签订三份《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排沙闸的土地共计596.1亩,被告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土地交给被告种植经营管理,被告陆续交纳部分相关费用,现仍欠2020年土地承包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诉至法院。被告辩称 被告李文强辩称,原告单方测量的土地亩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将我未种植的土地进行测量,我只同意按照约定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照约定提供水,原告没有向我收取2020年的承包费,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举证 原告咪咪牧业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0月28日、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复印件3份;2.阿瓦提县2018年、2019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公示表复印件4张、收款收据复印件3张;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1份、示意图1张。经质证,被告李文强对1号、3号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本院对原告咪咪牧业公司提交1号证据的“三性”依法予以认定,对2号、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李文强就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1张、照片1张;2.民事裁定书3份;3.民事判决书4份;4.照片7张。经质证,原告咪咪牧业公司对被告李文强提交的1号、4号证据“三性”不认可,对2号、3号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被告李文强提交的1号、2号、3号证据的“三性”依法予以认定,对4号证据不予认定。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021年3月4日阿瓦提县天宏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1份。经质证原、被告对该情况说明予以认可。本院对该情况说明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合同约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一、甲方(原告)将其位于排沙闸沉沙池120亩地承包给乙方(被告)种植经营,种植物不限,期限为20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费交纳:2020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每亩交700元(2020年至2033年每年每亩另交100元水费);乙方除按以上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外,还应按承包费的交纳时间向甲方交纳保险费、清渠费、建设管理费、电力设施费等其他费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甲方统一定价另行收费;三、承包费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交纳部分1%交纳滞纳金,逾期交纳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超过60天的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其他权利;十二、本合同一经双方即认真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2.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合同约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一、甲方(原告)将其位于排沙闸沉沙池162.1亩地承包给乙方(被告)种植经营,种植物不限,期限为20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费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亩地交700元,2014年至2023年每年每亩地另交100元水费;乙方除按以上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外,还应按承包费的交纳时间向甲方交纳保险费、清渠费、建设管理费、电力设施费等其他费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定价另行收费;三、承包费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交付。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交纳部分1%交纳滞纳金,逾期交纳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超过60天的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其他权利;十二、本合同一经双方即认真履行,如有乙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3.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合同约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一、甲方(原告)将其位于排沙闸210亩地承包给乙方(被告)种植经营(亩数以实际测量为准),种植物不限,期限为10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二、承包费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每年每亩交700元(按实际测量亩数交费);三、承包费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交付。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交纳部分1%交纳滞纳金,逾期交纳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超过60天的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其他权利;十二、本合同一经双方即认真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4.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文强对原告咪咪牧业公司单方测量提交的地块示意图不认可,向本院申请对其种植的3份《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土地面积进行重新测量,但因测量费用过高,其放弃重新测量的申请,原告咪咪牧业公司亦不申请重新测量。被告李文强已向原告咪咪牧业公司合计交纳2020年承包费及水费18000元。

5.原告咪咪牧业公司与被告李文强因本案争议的3份《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涉及的土地承包费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新29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140亩;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162.1亩;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210亩。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土地承包费等各项费用437392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915.9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土地承包暨奶牛饲养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三份合同约定的土地交由被告种植经营,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费用。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土地种植面积,争议土地自合同签订以来已履行多年,被告在种植期间对土地进行平整,原告对于2020年土地承包费按照其单方委托测量的面积计算承包费,因测量时被告未在场对其种植土地进行确认,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申请重新测量。双方因争议土地涉及的承包费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种植亩数为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140亩;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162.1亩;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暨种羊饲养合同书》种植面积为210亩。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种植面积应当以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亩数为准,2020年被告李文强应向原告咪咪牧业公司交纳的费用为: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同应交土地承包费98000元(140亩×700元),水费14000元(140亩×100元),合计112000元;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应交土地承包费113470元(162.1亩×700元)、水费16210元(162.1亩×100元),合计129680元;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合同应交土地承包费147000元(210亩×700元)。以上三份合同合计应交费用为388680元,扣除被告已交纳的18000元,被告现应向原告交纳的费用为370680元(388680元-18000元)。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承包费,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按照年利率8%主张违约金及违约金的主张期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37元(8%÷365天×30天×370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文强给付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土地承包费、水费370680元;

二、被告李文强支付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违约金2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元,由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3元,被告李文强负担3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锦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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