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执行人廖步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黎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桂032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廖步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廖步佑欠申请执行人蒋黎明果园转让费37675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结清。
二、具体给付期限:被执行人廖步佑于2020年农历四月份给付申请执行人蒋黎明6万元;于2020年农历七月份给付12万元;余下12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
三、如被执行人廖步佑的土地得到征用,首先用征地款归还申请执行人蒋黎明果园转让费31万元,本案结清。
四、上述协议如被执行人廖步佑违反其中一期,申请执行人蒋黎明可就本案全部执行,不放弃本金及利息。
五、本案执行费5601元、受理费3353元,由被执行人廖步佑于2020年农历四月份交纳。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海国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秦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吴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