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云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苗玲,女,47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云鹏诉被告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崔云鹏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云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云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