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文德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唐荣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文德均、刘付与被执行人唐荣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荣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德均、刘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劳务费、违约金571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荣水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荣水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唐荣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荣水无公积金、保险产品、证券及房产、机动车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唐荣水有少量存款,遂冻结(有的系轮候冻结)。2021年10月11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36.01元。执行款到帐后,即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截至2021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6.0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6595.99元,执行费也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唐荣水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并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尚未实施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唐荣水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文德均、刘付,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唐荣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24执149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