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710293719。
被告:孟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甘肃省秦安县,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2052XXXX90220051X。
被告:胡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榆阳区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系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2052XXXX910182710。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浩与被告孟具斌、胡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浩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吴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