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智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湘09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智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智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湘09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智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截止至2020年9月累计6个表扬加考核分521.5分。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罪犯刑事判决书、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智姣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智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罗 新 人民陪审员 (院印)刘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 含 未 书 记 员 李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