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凌源市盛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官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庆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运输款1,900,0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输作业等项目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运输作业。到2018年被告给付原告一部分所欠款,至今仍欠原告1,9000,000.00元没有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将所欠款给付原告,无耐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所欠款给付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