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衍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代理人:杨征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文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衍育诉被告黄文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征远,被告黄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装修材料(砂石),货款金额共计46900元。原告将材料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迟迟未支付货款;2019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6900元。此后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9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文隆辩称:欠该笔货款是事实,但公司不是我的,我是打我儿子黄泽林的工,我是负责工地的,其他的不清楚。当时对方要我签名给他,我认为我有买东西就签字给对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被告双方有买卖砂石生意来往,交易习惯是由被告通过电话或到原告处购买砂石,由原告运送至其指定的地点。

2019年12月18日《欠条》载明:结欠林衍育材料款人民币46900元。被告黄文隆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衍育与被告黄文隆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之间按照交易习惯有砂石买卖交易,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黄文隆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900元,有《欠条》及被告黄文隆当庭确认为据,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69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林衍育与被告黄文隆结算后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黄文隆应向原告支付以46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文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丰县梅陇捷成石材店付还货款人民币46900元及以46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5元,由被告黄文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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