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
负责人:任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琦,男,****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兴灵,女,****年**月**日出生,晋中市平遥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兴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赵兴灵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赵兴灵应诉,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电话,故按被告不明确处理。原告可待被告赵兴灵送达地址明确后另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