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佳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戴文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佳杰与被申请人戴文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佳杰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