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67461H。 法定代表人:王伟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华、赖清芳,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2B。 法定代表人:彭水生,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紫金县自然资源局“紫自然资(处罚)字[201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紫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紫自然资(处罚)字[201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在水墩镇上璜坑村弓埔地段土地1334平方米建设文化广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集体;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40020元整。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如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2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作出“紫自然资(催告)字[2020]1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仍未履行。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集体。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4002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在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在送达“紫自然资(处罚)字[201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申请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民委员会的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栏的内容仅填写了年月日,在“代收人”栏盖有水墩镇上璜坑村委会的“印章”,此外,无任何其它文字说明,且该“印章”与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的现场勘测笔录上用地单位的“印章”不一致。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能证明紫金县自然资源局已送达了该决定书,“紫自然资(处罚)字[2019]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赖颂愚 人民陪审员  赖定章 人民陪审员  钟坤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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