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世家,任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00419043544C。
被执行人:齐遂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蔺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郑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9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齐遂军截止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369585.33元及按合同约定拖欠的所有的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后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若未偿还,拍卖被告蔺攀、郑琢所抵押的位于新野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16073)偿还借款,若以上有任意一笔违约或逾期,由原告就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齐遂军负担。因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蔺攀、郑琢名下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47454.6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齐遂军、蔺攀、郑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