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迎宾路国税局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香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新建路鸡鸣山家属区2排*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杨永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新建路鸡鸣山家属区2排*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23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香菊、杨永奎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香菊、杨永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香菊、杨永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香菊、杨永奎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五、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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