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上犹县水岩乡龙门圩龙门村部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91066506Y。 投资人:陈林招。 被告:钟良,男,成年。
审理经过
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与被告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于同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犹县源丰农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