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双来,男性,1967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赵小六,男性,1969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双来与赵小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00091.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