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明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郭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孙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孙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庞明珠与被执行人郭凡、孙长义、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皖0603执1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凡及共有人孙长义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淮预房淮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财产的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凡及共有人孙长义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淮预房淮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