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银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31号怡群商业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JTUJ08。 主要负责人:戴传华,该分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银树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银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银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银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银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志梅 审 判 员 方**勇 审 判 员 郭昭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林丽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