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白石村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化州市中垌镇白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执行人:化州市忠农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康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州市白石村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化州市忠农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作出履行计划:“计划在2020年10月31日前还48万元给化州市白石村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余款在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但被执行人未如期按计划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K×××××、粤K×××××的车辆二辆,并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二辆。经二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