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王永田。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清诉被告王永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海清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