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2162100825,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回龙路南侧。 负责人:陈俊,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瞻,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国,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员工。 被告:谷磊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与被告谷磊鑫、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谷磊鑫已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金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