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培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张锡元之父。
被告:李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张锡元妻子。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张锡元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培金诉被告李芹、张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培金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金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培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培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