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马亚飞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人马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马亚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2000元为限。2021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马亚飞向本院账户汇入罚金2000元。至此被执行人马亚飞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2000元,作为罚金由本院收取予以上交国库。被执行人马亚飞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本院(2021)粤1303执9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马亚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2.28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