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光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鑫洲与王光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仁名下财付通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光仁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余额86.5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旭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