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武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2与被执行人武某1、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武某1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武某1称,请求法院中止对未成年人武某1遗嘱费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武某2辩称,武某2作为申请执行人综合本案也考虑武某1为未成年人的现实状况,武某2同意武某1提出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辽03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某2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9)辽0302执232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查封了武某1名下银行账户(账号05×××24)。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采取查封武某1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武某1向本院提出要求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武某2对被执行人武某1的此项异议申请书面同意解除查封,故对于武某1的该项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异议人武某1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05×××24)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