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亚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彭会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鄢陵县,系原告之夫。 被告: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区金水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国选,许昌市鄢陵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亚如诉被告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亚茹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亚茹撤回对被告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闫亚茹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伟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