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登茂。
被执行人:孙小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05号调解书,受理祁登茂与孙小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小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小毛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