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如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金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南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如利与金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金红卫偿还周如利红砖款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