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继银,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容,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县,新晃县凉伞镇美老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系吴继银的姐姐,特别授权。
被告:姚瑞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吴春桃,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继银与被告姚瑞华、吴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继银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继银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瑞华、吴春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继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吴继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