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茂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彩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更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茂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系杜更坤之子。
被申请人:王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申请人:石家庄捷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李村村南。
审理经过 翟茂欣、杜更坤、翟彩欣与王虎、石家庄捷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0128财保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虎驾驶的石家庄捷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冀A83X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冻结邸建敏名下的13.1万元存款、11.300053万元存款和申请人翟茂欣名下的2万元存款。翟茂欣、杜更坤、翟彩欣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翟茂欣、杜更坤、翟彩欣解除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虎驾驶的石家庄捷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冀A83X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邸建敏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账号分别为50×××59、50×××40的13.1万元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账号为10×××90的11.300053万元存款和申请人翟茂欣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府前西路营业所账号为03×××62的2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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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