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慢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侯军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樊慢娇与被告侯军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慢娇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军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慢娇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军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慢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慢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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