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奋,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其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黄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黄建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黄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鑫、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吕杨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鑫、黄建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虹、陈燕、黄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其鑫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3583.72元,利息3668.16元,本息合计37251.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止,期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其鑫因种植海芦苇需要,于2016年12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18%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利率3.6%存入诚信保证金,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结清后,贷款人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借款人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拖欠利息或者本金逾期的,则扣收整个贷款期间的诚信保证金,且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款项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作为担保人,其同意为被告陈其鑫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陈其鑫发放了贷款5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陈其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4月20日,被告陈其鑫共归还贷款本金16416.28元,归还利息17139.89元。从2017年12月2日开始拖欠本金,截止2019年4月20日拖欠本金33583.72元,已连续拖欠18期。从2018年10月2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累计拖欠利息3668.16元,已连续拖欠6期,拖欠本息合计37251.88元。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陈其鑫、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没有作书面答辩。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被告陈其鑫、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其鑫、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的身份信息;被告陈其鑫与黄虹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建省与陈燕是夫妻关系;

证据二、合同、合同面签照、借款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其鑫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愿意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证据三、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12月2日履行放款义务;

证据四、交易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陈其鑫拖欠贷款本息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陈其鑫、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未提交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陈其鑫、黄建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审理查明:被告陈其鑫因种植海芦苇需要,于2016年12月2日与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编号:农信互联网徐闻小额借字2016年第033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陈其鑫向贷款人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18%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利率3.6%存入诚信保证金,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贷款人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如果借款人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拖欠利息或者本金逾期的,则扣收整个贷款期间的诚信保证金,且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款项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作为担保人,同意为陈其鑫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陈其鑫发放了贷款50000元。被告陈其鑫也按合同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其鑫给原告归还本金16416.28元,支付利息17139.89元。拖欠本金33583.72,累计拖欠利息3668.16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

另查,被告陈其鑫与被告黄虹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建省和被告陈燕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贷款合同,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陈其鑫发放贷款,被告陈其鑫也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但是被告陈其鑫不依照双方约定付息还本,已构成违约。原告方请求被告陈其金偿还所拖欠贷款本金33583.7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贷款到期后,被告陈其鑫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所拖欠贷款按原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原告方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年利率未超过最高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为被告陈其鑫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对被告陈其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其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583.72元及利息17139.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虹、黄建省、陈燕、黄养对上述被告陈其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元,由被告陈其鑫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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