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

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顺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与金山路交叉口南泰威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4YYR4W。

法定代表人:辛翠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NJM0Y14。

负责人:严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南通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顺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物流公司”)、被上诉人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车管家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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