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王建丽。
被执行人:大连崴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綦峻立。
被执行人:大连长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丽、大连崴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綦峻立、大连长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丽、大连崴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綦峻立、大连长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21281.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