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福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男,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马福慧与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马福慧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福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福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马福慧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