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苏州花苑二期小区。
负责人: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该公司职工。
被告:蔡墩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墩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