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韩福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李杨(李子祥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军因与被申诉人韩福轩、李子祥(在申请监督期间病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审二民再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18]210000002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宗 程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李舒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