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

被告:王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与被告王晓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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