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国祥,男,生于****年**月**日,藏族,小学文化,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王兴祥,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国祥与被执行人王兴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国祥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兴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兴祥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国祥的工程款、工资款等共计794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4元、保全费825元、执行费1092元,但被执行人王兴祥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兴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冯国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兴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兴祥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王兴祥发布“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王兴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