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韩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告:戴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告: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李世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902号香颂湾小区12-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阳与被告韩伟、戴永新、蒋超、李世江、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阳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7元,减半收取计128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王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恩科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人民陪审员 徐昌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