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承包商,住樟树市,现因病处于昏迷状态、正在医院住院治疗。 被执行人:黄水云(系被告孙木根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98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木根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木根、黄水云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产权证号为:1-xxx、1-xxx)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付卫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