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于全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学丽,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全喜诉被告刘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全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于全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