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严润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严润道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21)豫03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严润道罚金人民币38000元。因严润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6月2日,向严润道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严润道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严润道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严润道名下财产。

1、查明严润道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不足10元,本院已冻结,暂不宜扣划。

2、查明严润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严润道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严润道名下有保险缴费信息,但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较少,本院已冻结,暂不宜扣划。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严润道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严润道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严润道居住地河南省孟津县进行调查和了解,严润道母亲在家,家中经济较差。经向该村委会工作人员询问,严润道离异,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其名下无财产,经济困难。故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严润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严润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严润道依法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润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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