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冯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冯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冯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1、冯某2、冯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 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并冻结被告冯某1、冯某2、冯某3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