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文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王晓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吴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章海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文英与被申请人王晓晖、吴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袁文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晖、吴琼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文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晓晖、吴琼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袁文英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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