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礼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宏安因与被上诉人文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宏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宏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宋宏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韩秀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