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茂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司刚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女,****年**月**日出生,系司某母亲。
上列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茂秀、司刚礼、曹某、司某与被执行人王学峰、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鲁07民终6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2888.45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15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未扣划。
4、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无需发布悬赏公告。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其名下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鲁07民终6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可鑫